前后两次股权转让价格差异大:蓝特光学

@Bing说

时隔一个月左右,股权转让价格居然由23元/股提升到42元/股,这不禁让监管层产生怀疑。 但要注意的是,两次的出让方是不同的,这就导致成本不同转让价不同也是合情合理。只要确认两次股权转让的各方均已对该等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就可以了。

反馈一

问题1. 关于股权转让
根据申报材料,2018年5月,太证资本将其持有的蓝特光学150万股股份,以23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给蓝山投资100万股、张引生50万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太证资本不再持有蓝特光学股份。2018年6月,王芳立将其持有的蓝特光学50万股份分别转让给容江二号261904股、转让给容港投资238096股,徐桂明、钱建刚、李道东分别将其持有的蓝特光学4万股股份、4万股股份、2万股股份转让给容江二号,转让价格均为42元/股。前后转让价格差异较大。

说明前后两次股权转让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股权的定价依据

太证资本作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5月25日,发行人与太证资本约定由太证资本出资1,800万元,以12元/股认购发行人新增150万股股份。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等增资事宜。2018年,太证资本根据逐步退出直投项目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利润考核的要求,需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转让。太证资本就该等转让事宜直接与蓝山投资及张引生进行了沟通,各方协商确定了转让价格为23元/股,并于2018年5月完成前述转让。

2018年6月,容江二号及容港投资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看好光学元件行业及发行人未来发展情况拟对发行人进行投资,拜访了发行人并同当时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股东进行了沟通,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未来预期盈利状况等事宜后与各转让方协商确定了转让价格为42元/股,并于2018年6月完成前述转让。

综上,前后两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各方基于不同交易背景各自独立协商确定,且两次股权转让的各方均已确认对该等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因此,虽两次转让价格差异较大,但具有商业合理性。

阅读量: | 柯西君_BingWong |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