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与实际人的关联企业存在交易:锦盛新材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在2020年第29次会议审核获通过。
其中的第一条问题就涉及到关于实控人的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存在交易问题。 发审委提出了4个问题要点,其主要核心宗旨是: 交易是可以,但要公平、公开、公正、公允

问题一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存在交易。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相关方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出资来源、人员、业务、技术及财务等,说明发行人与相关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2)说明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3)说明相关交易终止后,发行人或相关方是否存在通过替代供应商规避相关交易的情形;相关方新弘包装原销售产品的供应商替代情况,是否将对发行人雅诗兰黛订单生产带来较大不利影响;(4)相关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在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关系,以及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要点

证监会之所为这么关注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因为怕发行人的业绩有水分。 为了排除这样的嫌疑,只要合理论证解答上述问题就可以了,从通过情况来看,锦盛新材与关联方是清白的。

  1. 发行人与相关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2. 论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3. 不存在通过替代供应商规避相关交易的情形
  4. 关联方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5. 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这里没有提及)
阅读量: | 柯西君_BingWong |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