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实债

数据来源:投行先锋论坛

问题一

提问人:meimei002
问题:拟上市过程中基金明股实债投资的影响

某基金以明股实债方式投资,每季度由公司支付固定的回报,到期原股东溢价回购退出,拟上市过程中对公司有什么影响?怎么规范?

回答人:king_caijun

  1. 如果能够清理掉的话最好,
  2. 清理不掉的话,要确保明股实债的协议是没有问题的,应注意投资方可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约定由其回购,不能与拟IPO企业签订回购/回售条款,不然会被认为损害企业和债权人利益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不要约定与公司运营及盈利情况脱节的固定收益条款;另外要及时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3. 明股实债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问题二

提问人:rkorkoa
问题:IPO募集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偿还明股实债?

IPO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由发行人设立并控制的子公司,股权结构上采取由发行人投资+地方政府明股实债入股的形式,请教大家,对于地方政府明股实债投入的投资款,事实上构成了发行人的债务,是否可由IPO募集资金予以偿还?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除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还可用于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较为常见,但偿还明股实债投资款的案例我目前还没找到,理论上偿还明股实债类似于偿还银行贷款,可归类于一般用途,应该也是可以的,大家怎么看?

回答人:summerlove

视同补流,是可以的

回答人:fushengbin

别说是明股实债,你就说收购项目合作方股权。

提问人:rkorkoa

我也想过这么操作,但从上市公司子公司明股实债案例(南通国盛)来看,合作方明股实债的资金是作为其他应付款放在发行人的负债里的,发行人实际持有项目100%股权,所以严格意义上不能说是收购合作方股权,因为合作方实际没有持有股权。

回答人:fushengbin

那你这个就不是明股实债了,就是债务。可以偿还,降低负债率。

回答人:summerlove

就是补流,我在银行做过很多明股实债业务,就是计入负债科目的

回答人:mzgilww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金融机构的借款是很常见的事情,至于金融机构是信托还是银行,交易所不会管的。只要会计上能判断成“明股实债”,也就是判断成“债”,那么募投项目里列一条“偿债(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就不会成问题。

“明股实债”在地产公司很常见,而地产公司在A股、近10年来几乎没有IPO的案例;但是在港股,是非常普遍的,地产公司在港股IPO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明股实债”的案例比比皆是。A股监管港股化的趋势下,境内交易所更加不会卡这个了。

“明股实债”如果不是地产公司,那你要小心了。此时非常考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会计师能否认定这是“实债”至关重要,也是决定IPO成败(不仅是募投方向的问题了)的关键。如果会计师判断成“明股实股”,将非常麻烦。


相关文章

数据来源:IPO资料搬运工 IPO|“明股实债”问题
日期:2020-04-01

自2016年起,国家各部委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针对“明股实债”总体监管趋于谨慎,严防各类不合规的“明股实债”,涉及PPP、央企参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等领域。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立法说明》指出:“为了加强对明股实债行为的监管,《再融资规则》特别规定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明股实债(名股实债)的结构安排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股权清晰、股权结构稳定、股权不存在纠纷”的要求相违背,一般仅存在于发行人子公司中。 根据证监会反馈意见及既有过会案例,如实披露“明股实债”情况、发行人对“明股实债”的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不会导致发行人虚增利润、且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影响较小,证监会并不禁止发行人子公司存在“明股实债”。

一、“明股实债”基本问题

(一)什么是“明股实债”

现行法律法规暂未对“明股实债”的定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指出:“名股实债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对实务中存在的某种创新型投资模式的总称,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届满或者一定条件下收回投资本金和获得固定的利益回报的投资模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股实债,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简而言之,明股实债是指:投资人仅以获取固定收益为目的,不谋求目标公司股权,不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公司采用股权出让的形式,实现债务融资目标。

(二)“明股实债”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经]发[1990]27号)第四条认定“明股实债”合同无效。《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及最高院多个判决,均认可了“明股实债”的效力,即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具备真实意思表示,则“明股实债”协议有效。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在“明股实债”发展的最初阶段,司法机关基于“明股实债”可能被认定为企业之间变相办理借贷融资业务,对“明股实债”合同效力持否定态度。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颁布,司法机关对于“明股实债”合同效力意见发生了转变。目前,“明股实债”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具备真实意思表示,“明股实债”合同有效。

(三)“明股实债”中“抽逃出资”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指出:“商事外观主义主要适用于交易情形,公司的债权人并非都是交易债权人;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债权人即便对公司有所信赖,也不能认为对股东也形成同样的信赖。因此,不宜简单地根据所谓的商事外观主义,让债权人承担股东的抽逃出资责任”。

公司债权人追究退出的投资人抽逃出资责任一般存在两个情形:

  1. 公司回购股权减资。此种情况中,投资人之所以能获取固定收益,是因为其前期对目标公司进行了投资,固定收益是前期“借款”行为的回报,一般不存在抽逃出资问题。

  2. 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不能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此种情况中,投资人获取的固定收益来源于其购买的股权,原股东回购股权也不是无偿取得,也不存在抽逃出资。倘若公司向“明股实债”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导致不能清偿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其他债权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公司担保无效、申请破产等方式救济,不能追究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投资人的目的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协议中并未约定投资人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投资人实际上也未行使股东权利,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其享有债权。不宜简单地根据商事外观主义,让投资人承担股东的抽逃出资责任。

(四)明股实债的股权回购

参考《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回购的意见,投资人倘若求目标公司回购其股权,目标公司须先履行减资程序。实践中,投资方常因目标公司不愿走减资程序,双方才产生纠纷。《九民会议纪要》相当于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规则,一种预期,希望双方在协议中设计好违约责任及减资程序触发程序,抑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冲动。

(五)明股实债案例检索关键词

明股实债、名股实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股权信托、资金退出、让与担保

二、证监会关注要点

经检索2000年至今的证监会反馈意见,证监会对“明股实债”主要关注:

  1. 明股实债投资的原因、协议约定内容、退出方式,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2. 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虚增利润。

三、五个案例

01 三只松鼠(2019年5月16日发审委审核通过)

【“明股实债”的安排存在于子公司中】

反馈问题:

说明芜湖新马以明股实债的方式投资2.5亿的原因,说明利率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说明明股实债的账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反馈回复:

新马投资对发行人子公司松鼠小贱的持股为明股实债安排,其交易实质是新马投资向松鼠小贱提供2.5亿元长期融资,发行人为松鼠小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融资到期后松鼠小贱或发行人清偿完款项后收回股权,新马投资系收取固定回报,而非收取股权投资收益,亦不参与松鼠小贱的经营管理。

(1)松鼠小贱明股实债安排的背景、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芜湖市发改委《关于申报第三批建设项目资本金专项债券有关情况的报告》、芜湖市发改委出具的确认文件,为稳增长、促投资、调结构,国务院决定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用于支持补充部分建设项目资本金,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用于补充地方建设项目资本金。专项建设债券共发行三年,债券利息的90%由中央财政贴息。主要用于支持“看的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项目。

项目支持范围包含5大领域34个专项,其中包括互联网+重大工程项目,发行人 以“互联网+食品全渠道商业模式”项目申报2015年第三批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经芜湖市弋江区、芜湖市两级发改委汇总、推荐至国家发改委审批,最终获得2.5亿元的建设项目资本金支持。

(2)《注资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发行人、松鼠小贱与新马投资签署《注资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a)新马投资同意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发展基金对松鼠小贱以明股实债方式注资2.5 亿人民币,为保证新马投资资金安全,上述资金名义上作为新马投资对松鼠小贱增加的 注册资本。

b)注资期限自2016年2月29日至2025年10月27日,资金用途为互联网+食品全渠道商业模式项目。注资期限内,新马投资的平均年化回报率为1.2%,注资回报自2016年2月29日起算,发行人与松鼠小贱就应付新马投资的注资回报承担连带责任。

支付年化回报的条件如下:2015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7日为项目建设期,2018年11月27日,支付新马投资前3年建设期注资回报900万元。项目建设期届满后,发行人/松鼠小贱每年9月20日前向新马投资支付注资回报,注资回报按照注资期限内新马投资的平均年化回报率1.2%计算。

c)新马投资分两期收回注资(2024年10月收回1.25亿元,2025年10月收回1.25亿),新马投资收回注资时有权要求松鼠小贱回购新马投资持有松鼠小贱的股权,也有权要求发行人收购新马投资持有的松鼠小贱的股权。发行人与松鼠小贱就应付新马投资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d)合同当事人《注资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不与发行人及松鼠小贱经营业绩挂钩。

e)违约条款:未经新马投资书面同意,松鼠小贱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否则,新马投资有权提前要求松鼠小贱回购股权或者发行人收购股权:(一)对外担保(二)对外投资;(三)出借或者借入资金,单笔超过200万元,或者累计未清偿金额超过2.000万元;(松鼠小贱与发行人之间出借或借入资金除外):(四)关联交易,单笔超过200万元,或者一年内超过2.000万元(松鼠小贱与发行人之间出借或借入资金除外)(五)对外转让股权或者设定股权质押:(六)决定超过松鼠小贱职工平均工资10倍以上薪酬的;(七)其他可能严重有损松鼠小贱资产安全的行为(八)松鼠小贱有效资产不足全体股东已缴付出资与资本公积之和的60%时。

3)此项安排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新马投资对发行人子公司松鼠小贱的持股为“明股实债”安排,其交易实质是新马投资以国开投资基金向松鼠小贱2.5亿元长期融资,融资到期后松鼠小贱或发行人清偿完款项后收回股权,提供融资方系收取固定回报,而非收取股权投资收益,新马投资亦不参与松鼠小贱的经营管理。

发行人子公司松鼠小贱的“明股实债”安排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关于金融负债的定义,因此作为长期借款核算,将松鼠小贱收到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2.50亿记为长期借款,利息方面,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计提应计利息。

如若发行人、松鼠小贱未能按照《注资协议书》的约定向新马投资支付年化回报及偿还本金,则存在融资到期后发行人无法收回新马投资所持有的松鼠小贱41.67%股权的风险。

(注:除发行人子公司部分外,关联担保、重大债权债务部分也需披露相关内容)

02 宁德时代(2018年4月4日发审委审核通过)

【“明股实债”的安排存在于子公司中】

反馈问题:

国开发展基金以明股实债方式对发行人子公司宁德时代锂动力和青海时代的投资。请发行人说明双方相关股权的权利义务、以及退出方式的约定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关于长期应付款。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应付款余额分别为134,491.11万元、91,766.66万元、95,007.92万元、91,384.99万元,主要为国开发展基金借款、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借款、招银租赁借款等。国开发展基金借款为国开发展基金对公司子公司宁德时代锂动力和青海时代的投资,增资后,国开发展基金不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到影响国开发展基金的重大事项时,才需要全部股东表决权2/3及以上通过,其他事项全体股东表决权一半以上通过。国开发展基金对上述两家子公司的投资,每年按照固定收益分红,期限为15年,到期后公司负有回购其所持有上述两家子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以上两项业务按“明股实债”进行处理。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公司与招银租赁签订设备融资租赁同,向招银租赁融资20,000.00万元和2,000.00万元,按季度分期还款,还款期限为36个月。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国开发展基金对公司子公司宁德时代锂动力和青海时代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并结合对增资后决策表决、经营年度收益分配、未来股权处置约定等,说明公司按照明股实债处理的依据,未来前述子公司盈利后,公司前述处理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结合国开发展基金中对子公司宁德时代锂动力和青海时代投资收益分配、决策表决、未来股权处置等方面约定,补充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2)结合子公司宁德时代锂动力和青海时代未来盈利预期,补充说明上述明股实债处理是否对发行人合并利润影响,是否会导致虚增收益。

反馈回复:

(1)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宁德时代锂动力和青海时代的背景

国开发展基金是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5日,注册资本500亿元。国开发展基金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国家开发银行于2015年8月25日正式注册设立的政策性投资主体,注册资本500亿元,主要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设立目的是为了稳定经济增长、刺激投资、加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公司子公司宁德时代锂动力和青海时代主要从事锂离子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的生产制造,符合国开发展基金扶持投资的领域范围。国开发展基金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对宁德时代锂动力和青海时代进行增资并通过股权退出安排最终收回本金,获取较低比例的固定收益,旨在促进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符合国家战略,具备商业合理性。

(2)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

A、对子公司宁德时代锂动力的投资

a、投资金额

国开发展基金以人民币现金5亿元对时代锂动力进行增资,其有权在上述增资金额范围内一次性或分期缴付增资款并对应持有相应股权。时代锂动力需确保该等投资资金用于宁德时代锂离子动力及储能电池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时代锂动力项目”)的项目建设。

b、投后管理

该次增资完成后国开发展基金不向时代锂动力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时代锂动力日常经营管理,股东会是时代锂动力最高权力机构。

c、退出方式

时代锂动力项目建设期满后,国开发展基金有权以回购选择权方式实现投资回收:时代锂动力项目建设期届满后,国开发展基金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回购国开发展基金持有的时代锂动力股权, 发行人有义务按照国开发展基金要求回购有关股权并在约定的回购交割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发行人在时代锂动力项目建设期内提前回购国开发展基金持有的时代锂动力股权的,应保证国开发展基金获得平均年化收益率1.2%的投资回报。

d、投资收益

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为1.2%。

B、对子公司青海时代的投资

a、投资金额和期限

国开发展基金以人民币现金1.9亿元对青海时代进行增资,其有权在上述增资金额范围内一次性或分期缴付增资款并对应持有相应股权。青海时代需确保该等投资资金用于青海时代动力及储能锂电池研发与生产项目(一期) (以下简称“青海时代项目”)的项目建设。

b、投后管理

该次增资完成后国开发展基金不向青海时代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是青海时代最高权力机构。

c、退出方式

青海时代项目建设期满后,国开发展基金有权以回购选择权方式实现投资回收:即青海时代项目建设期届满后,国开发展基金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回购国开发展基金持有的青海时代股权,发行人有义务按照国开发展基金要求回购有关股权并在约定的回购交割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如发行人在青海时代项目建设期内提前回购国开发展基金持有的青海时代股权的,应保证国开发展基金获得平均年化收益率 1.2%的投资回报。

d、投资收益

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 ;青海时代项目项目建设期届满后,国开发展基金每年通过现金分红、回购溢价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每年1.2%的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 青海时代项目建设期内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收益未收取的,国开发展基金有权在建设期结束后,于2018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取或在2年内连同建设期后投资收益一并收取。

(3)会计处理依据

本公司将以上两项投资按“明股实债”进行处理,在合并口径将国开发展基金的投资确认为长期应付款,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除根据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外,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如果最终发行方无需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第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根据前述合同约定,国开发展基金对宁德时代锂动力和青海时代增资后,不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开发展基金投入的资金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宁德时代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计划回购国开发展基金持有的股权,同时合同还约定,无论宁德时代锂动力、青海时代和宁德时代是否按合同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不影响国开发展基金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宁德时代锂动力、青海时代和宁德时代向国开发展基金履行分红、补足投资收益、回购、减资等义务。

综上,发行人“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国开发展基金对发行人子公司宁德时代锂动力和青海时代的投资实质上构成明股实债,发行人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IV 子公司盈利后,明股实债处理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投资合同 ,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款在投资期内的投资收益率固定为1.2%。发行人对国开发展基金的投资按“明股实债”进行处理,向国开发展基金支付的投资收益并确认为利息费用,将减少公司合并报表利润,不会导致虚增收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投资合同约定,向国开发展基金支付投资收益合同约定,向国开发展基金支付投资收益,并按约定回购国开发展基金对两家子公司投资的股权 ,国开发展基金对两家子公司的投资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03新乳业(2018年9月27日发审委审核通过)

【“明股实债”的安排存在于子公司中,证监会并未对此出具反馈意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公司长期应付款分别为5700万元、5.844.69万元和840.9万元2016年末公司长期应付款较2015年末增加5003.70万元,主要原因是:1)206年3月16日,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国开基金”)以人民币5,700万元对公司子公司新华西乳业进行增资,占注册资本36.31%,投资期限为10年。根据新华西乳业的投资协议和章程,国开基金并不向新华西乳业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不享有利润分红,但是在10年的投资期限内,国开基金要求每年按照1.2%进行投资回报2)2016年支付部分融资租赁款,2016年末应付融资租赁款减少。2017年末长期应付款较2016年末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

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新华西乳业和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合同编号:511020160610000433),约定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新华西乳业和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5号1栋2楼1号、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5号5栋-1-2楼、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5号4栋-1-2楼、武侯区二环路西一路5号1栋4-13楼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16年3月16日,成都新希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署《抵押合同》,约定成都新希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5号1栋等28套房屋、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5号5栋-1-2楼1号房屋和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5号4栋-1-2楼1号房屋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编号为5110201606100000433的《投资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应的费用。

2017年4月14日,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新华西乳业、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新希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编号:5110201606100000433号投资合同的变更协议),约定将担保方式变更为由保证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4月14日,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和新华西乳业与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委托保证合同》(编号:成担司委字1720322号),约定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和新华西乳业在主合同《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合同编号:5110201606100000433)和《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编号:5110201606100000433号投资合同的变更协议))项下主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和期限与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签署的《保证合同》(编号:5110201606100000433号投资合同的保证合同)一致,但担保期限不超过期限内最后一笔股权回购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04 今创集团(2017年4月10日发审委审核通过)

【“明股实债”的安排存在于子公司中,证监会并未对此出具反馈意见】

2016 年 8 月 18 日,今创集团与国开发展基金、今创交通、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湖建设”)共同签署了《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国开发展基金以人民币现金 4.39 亿元对今创交通进行增资,投资期限为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日之日起12年。国开发展基金增资后今创交通的股权比例,以国开发展基金和今创集团共同认可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在增资款到位后三个月内,由国开发展基金、今创集团及今创交通在《股权份额确认书》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确认。

(2)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的投资收益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日(含该日)开始计算,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每年通过现金分红、受让溢价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 1.2%/年的投资收益率计算。

(3)国开发展基金不向今创交通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国开发展基金有权要求滨湖建设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受让国开发展基金持有今创交通的股权,滨湖建设在每个受让交割日前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按该次受让的标的股权的实际投资额为基础确定。

为确保国开发展基金按《国开发展投资合同》约定收回投资,2017年3月13日,今创集团、常州滨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今创投资和江苏今创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江苏今创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割安排》,约定:今创集团和常州滨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国开发展基金收回投资的期限,由今创集团实际支付股权交割价款,常州滨湖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交割安排的约定向今创集团交割江苏今创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股权。

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将此次增资按“明股实债”进行处理,金创集团仍对江苏今创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具有100%控制权。

扩展阅读

《九民会议纪要》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八十九条 【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阅读量: | 柯西君_BingWong | 202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