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公司股票均价的80%(按照2020年2月新规)。
上市公司可以在三个日期中任选一个作为定价基准日,分别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期的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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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定向增发预案并将该决议公之于众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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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方案并将该决议公之于众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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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期首日,就是定向增发股票所确定的发行期的第一天。
补充:
发行期首日: 发行期首日由公司拿到批文后自行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因此,发行期首日指保荐人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