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法还是净额法 ?博拉网络倒在了收入确认方式上

最近“博拉网络”被否,审核意见中就提出了对收入确认方法的质疑。

数字媒体投放业务分为提供广告运营服务和提供充值服务两种,充值、运营操作、广告投放等均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发行人未充分披露该业务如何应用了大数据、应用了何种大数据。发行人2018年与上海衣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信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媒体平台推广合作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提供腾讯朋友圈广告平台代充值服务,未约定发行人提供运营服务,发行人披露对提供充值服务的客户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但发行人对上述两家公司按照提供运营服务以全额法确认收入,涉及收入金额为3221.9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10.54%,与其合同约定及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

大概情况就是:按照披露是应该对这部分业务实行净额法确认收入,但实际情况是按照全额法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上述收入的定义进行判断,只有由企业本身所从事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在某些交易安排下,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向客户收取的款项中可能包含了代第三方收取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该代收款项并不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也不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进行了定义,并且规定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收入的确认原则。虽然我国准则并未对代理业务的收入确认提供明确的指引,但是企业确认的收入应当首先符合收入的定义,即企业应仅将其“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确认为收入,而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不同确认方法带来的影响

收入确认方法的不同虽然对净利润、净资产没有产生影响,但是对于收入的规模、毛利率的分析影响较大。

现实情况

对于总额法净额法看到比较多的例子是物流公司的形式贸易业务、电商平台业务、旅行社收入确认、委托加工业务、游戏行业收入确认问题等。实务中也有一些企业为了达到收入指标的考核,想方设法做跟主业无关的代理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来让营业收入达标;也有部分企业从税务角度考虑与开票情况保持一致,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事实上收入确认中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与开票情况、现金流情况无关,主要还是要结合实务情况根据准则逐项判断。

博拉网络

各业务收入确认准则

问题

问题应该是出在了这个与上海衣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信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媒体平台推广合作合同》。按照约定,发行人向其提供腾讯朋友圈广告平台代充值服务,未约定发行人提供运营服务,发行人披露对提供充值服务的客户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但发行人对上述两家公司按照提供运营服务以全额法确认收入,涉及收入金额为3221.96万元

阅读量: | 柯西君_BingWong | 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