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的实务处理

数据来源:会计视野论坛
作者:chenyiwei

提问人:三条鱼888

公司目前拟IPO。准备设立一个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入股价定为5元,同期有PE参考价格10元。公司为了进一步吸引人才,合伙企业里的一个核心员工A(非实控人)未来会将这次新增的股份再转让给新吸引的人才,转股价也计划按照5元转让,实质在持股平台放一个人先代持部分股份用于未来吸引人才。

那么,持股平台增资时,我们按照差额5元和股数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之后,未来A将部分股权原价转让给新吸引人才时,还要再确认一遍股份支付费用么?还是可以把未来的转让行为定义为股东个人行为,不涉及股份支付?

回答人:chenyiwei

一般而言,该员工很可能是根据实际控制人的指令暂时代持部分激励股权,其本人并非该部分激励股权的最终受益人。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这一点,则在该员工获得持股平台权益的时点,这部分代持股份暂时不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后续转让给实际激励对象时,按届时标的股份公允价值和转让价格之差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属于暂时代持的,则该员工在获得激励股份时即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后续如果再转让的,则在再转让之日按该日的股份公允价值与再转让价格之差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该第一位员工如果受让价格和再转让价格不同,据此获得收益的,应确认职工薪酬费用和资本公积。

阅读量: | 柯西君_BingWong | 202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