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发明专利时同时任职于施耐德,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映翰通

@柯西君_BingWong说

首先要说明的是,即使实控人发明专利的时候在多间公司身兼多职,也不一定对发行人有影响,只要当事人(实控人)能证明专利发明时:

  1. 没有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专利研发;
  2. 专利研发并非其他公司(施耐德)指派而完成的工作任务;
  3. 身兼多职的工作属于不同领域;
  4. 发明人没有签署任何有关竞业禁止的协议,没有取得其他公司(施耐德)的任何补偿。

反馈一

▌问题9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11项中国发明专利、1项美国发明专利,其中两项发明专利授权日为2009年,发明人为李明、韩传俊,根据简历显示李明2001年1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施耐德电气,同时2001年5月至今任职映翰通有限及发行人董事长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两项专利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新研发的产品是否依赖于核心技术人员之前的技术积累;(3)李明同时任职于施耐德电气与发行人,是否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上述两项专利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上述两项专利主要系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韩传俊在映翰通有限任职期间,接受映翰通有限指派的工作任务、利用映翰通有限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成果,李明当时作为董事长,在专利研发过程中给予了韩传俊一定的建议。李明当时在施耐德任职,根据李明出具的承诺,上述两项专利与李明在施耐德从事的工作属于两个不同的技术领域。李明参与研发此两项专利并非其接受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指派而完成的工作任务,亦没有利用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任何物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上述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

综上,不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两项专利的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映翰通所有,相关专利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李明同时任职于施耐德电气与发行人,是否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李明出具的说明,李明在施耐德任职期间及离职时均未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等其他相关或类似协议,离职后也未取得施耐德的任何补偿。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张建良、张立殷、郑毅彬、戴义波、李居昌、姚蔷毕业即入职发行人工作,入职之前无工作经历,不存在与其他单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的情况。韩传俊、吴才龙均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过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因此,发行人的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综上,李明在一段时期内同时任职于施耐德与发行人,但不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阅读量: | 柯西君_BingWong | 20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