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香港子公司进行境外销售的舞弊性质界定

事情是源于发审委对于已过会的珠海博杰电子的一条问询:

1、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较为集中,且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通过子公司香港博杰进行境外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直接对境外客户销售模式的异同,是否存在潜在的合规风险;…

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香港博杰为珠海博杰电子的全资子公司。珠海博杰与境外客户均采取直销的销售模式,根据交易主体不同,珠海博杰分别采用香港子公司交易和博杰股份交易两种出口销售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在招股说明书上,并没有找到询问的答案。 但发审委的用意比较明显:是不是通过香港子公司来“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从公司的业务流程上看,公司通过香港子公司来处理海外业务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对于是否财务舞弊,最终还是要看这些贸易业务的真实性。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12月28日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物资贸易业务经营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曾明确规定不得开展“空转”“走单”虚假贸易及“四自三不见”贸易等违规业务

如何判读贸易的真实性:

(一)融资性贸易业务。该业务是指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不实际控制贸易标的的违规业务。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无实物流或现金流,主要是为了扩大收入规模而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主要表现为:没有真实的商品贸易背景,以编造、伪造单据等方式虚构客户、供应商、货物、资金等交易要素和收付款、交货等交易过程。

(三)“四自三不见”的贸易业务。即从事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贸易业务。

此外,还有些企业真的为了解决外贸过程带来的不必要麻烦才利用香港(离岸)公司作为中转:香港(离岸)公司对做外贸意义非凡

阅读量: | 柯西君_BingWong | 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