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线上销售(天猫、京东)是否存在刷单等虚增收入的情况:石头科技

问题29-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二)

结合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金额及付款等实际情况,对线上渠道终端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刷单等虚增收入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

公司根据合作模式以及结算方式的不同,将线上销售分为线上B2C模式以及电商入仓模式。在线上B2C模式下,公司主要合作电商平台为天猫及小米有品。在电商入仓模式下,公司直接客户即为京东及苏宁等电商平台。结合不同的销售模式分别对线上渠道终端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执行如下分析:

(1)线上B2C模式

公司线上B2C模式主要合作平台为天猫及小米有品,公司通过“店铺入住”或签订委托代销协议的方式与各线上渠道进行合作,公司直接或者间接面向终端客户进行订单管理、商品配发以及结算收款。在该模式下公司可以获得终端客户的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金额及付款等具体销售信息。结合上述信息对线上B2C模式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执行如下核查程序:

1)对业务人员进行访谈并查看网店运营

取得公司与小米有品及天猫签订的业务合同及其历年更新情况,核对主要条款,并就主要业务流程与公司电商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了解主要线上B2C平台的防作弊措施。同时,在各期核查过程中,多次登录公司在小米有品及天猫的品牌旗舰店(以下统称“线上旗舰店”),查看网站运营与产品销售情况,证实公司线上旗舰店真实存在且持续运营。

2)核对与分析网店销售数据

报告期内,取得了公司B2C线上销售交易明细,并对交易数据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金额及付款等信息对交易数据进行异常分析。报告期内,公司线上B2C模式的客户消费情况如下:

根据分析结果显示,2018年与2017年相比,公司线上B2C模式下客户数量与订单数量与销售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客均次与客单量均呈现上涨趋势,但客单量与次均量增幅较客均次增幅较高,主要由于终端消费者对单价价格较低整机配件的需求量逐渐增加,客户购买次数及单个订单购买件数增加导致。2018年及2019年1-6月客单价及次均价较2017年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降价促销加大导致。

3)销售交易抽样核查测试

取得线上B2C交易明细信息,并按照单笔订单金额较大、同一ID重复购买次数较多等标准选取具体交易,检查仓库发货与物流运输记录、客户签收记录及收款记录,并随机抽取进行电话访谈,未发现异常情况。

(2)电商入仓模式

1)检查业务合同与合作关系

取得公司与京东及苏宁签订的业务合同,核对主要条款,并就主要业务流程与公司电商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同时,在核查过程中,多次登录京东商城及苏宁易购官方网站,查看公司产品在京东商城及苏宁易购官方网站的产品展示与推广介绍,证实公司对京东及苏宁业务的真实与持续存在情况。

2)核对与分析销售数据

报告期内,对于电商入仓模式的交易数据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用户数量、订单数量、购买数量、成交金额、客单量等对交易数据进行了异常性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京东平台的客户消费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分析结果显示,2018年与2017年相比,消费客户数量同公司销售收入保持同步增长,人均购买次数保持相对平稳,用户数量、订单数量及客单量随着公司线上品牌知名度的提升而呈上升趋势,业务交易数据与财务销售数据趋势变动一致,未发现异常情况。

3)测试销售交易的真实性

对线上京东及苏宁销售收入执行具体核查工作,包括:
①获取京东及苏宁各月份“结算单”,与公司账面确认收入金额进行核对。同时,将各月份结算单核对至销售发票、期后回款等支持性凭证。
②基于京东后台的签收数据、销售数据及各期退货数据,验证系统期末结存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向京东寄发询证函,验证京东期末存货结存数据。
③向京东及苏宁寄发往来询证函证,验证报告期内各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京东的往来余额是否准确。
④对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公司向京东及苏宁发货的出库单、物流凭证等单据,与公司收入确认数据进行比对。

4)对京东及苏宁进行调查走访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项目组成员对京东及苏宁进行了现场走访调查,同经办公司业务的负责人就双方合作模式进行了访谈,了解到京东和苏宁均在与公司合同约定的框架内执行销售交易和安排。

阅读量: | 柯西君_BingWong | 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