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9年第67次发审委会议于2019年6月2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比较高,经销商变化较大。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行业特征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经销占比较高及经销商销售大幅波动的合理性与可比性,年度新增和退出数量较大的原因与合理性,前10大经销商大比例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发行人销售的稳定性带来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技术服务费占直销收入比重约为三分之一。==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直销方式下采用外购技术服务模式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属于行业惯例;(2)技术服务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相同类型技术服务定价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及原因;(3)技术服务费的增长幅度超过直销收入增长幅度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4)与技术服务商相关的内控制度和防范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所采取的措施,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而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主要采用外协和ODM整机采购方式组织生产。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采用较大比例外协和ODM整机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为行业惯例,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业务链条是否完整、独立,是否对外协或ODM整机采购商存在重大依赖;(2)上海通铭是否具备向公安等终端客户销售执法记录仪的资质,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发行人是否对上海通铭存在重大技术依赖;(3)报告期发行人向上海通铭采购量大幅增加的合理性,毛利率及定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发行人对4G执法记录仪逐渐由ODM整机采购转为自主生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可行的技术和生产条件,自主生产与ODM两种模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直销与经销毛利率差异较大。 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高毛利率及其波动的合理性,维持高毛利率的可持续性;(2)结合产品具体类别、技术差异、产品替代、应用领域、销售区域、价格差别等,进一步说明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水平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同一类型产品通过直销和经销渠道销售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对经销商是否存在终端销售指导价及具体情况;针对同类产品,经销商的终端销售价格与直销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阅读量: | 柯西君_BingWong | 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