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小妮
价值法库
2月14日,证监会颁布《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其中表述: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 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那么战略投资者要怎么定义呢?
3月20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董小妮带大家来看看。
▌一、战略投资者的定义及范围
《实施细则》第七条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 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的投资者。
另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 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 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需要履行的程序
▌三、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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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案
应当充分披露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穿透披露股权或投资者结构、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等。 -
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效果。
▌四、关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履职要求
▌五、关于监管和处罚
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各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有关各方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